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速 录 服 务 协 议 书
发表时间:
2004-7-25 10:13:08
文章来源:商桥速记
浏览次数:
2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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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(接受服务方):
乙方(提供服务方):商桥速记
为了迅速提高办公效率,加快文件资料的整理工作,甲方决定使用乙方提供的速录服务,同时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,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签定如下协议:
一、服务时间:
二、服务地点:
三、服务小组数:
四、甲方义务:
1.保证乙方速录人员顺利进入现场,并提供充足的电源插座及桌椅,使乙方得以进行正常的录入工作。
2.提供记录内容的相关资料(如速录对象名单、相关的专业术语等),以便乙方工作人员更出色地完成中文速录工作。
3.保证速录对象的声音清晰,如速录现场允许录音(录像)应对重要内容进行实况录音(录像),以防发生意外情况时进行补记。
4.甲方若出现变故,需在速录服务开始前一天的法定工作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,否则需按速录服务约定金额全额赔付。
五、乙方义务:
1.保证提供约定数量的服务小组,并按时到达服务现场。
2.根据速录对象的讲话实时进行中文速录,并保证记录质量,不得出现较多的误录、错录和漏录。(由于中国汉字的特点,在录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同音字词,对此乙方只能保证尽量避免。)
3.速录服务结束后,乙方在对录入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后,将文本资料以软盘存储方式交给甲方。速录内容将在乙方计算机内存留72小时,在此期间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随时复制或发送E-mail。乙方需对速录内容进行保密,不得以任何形式转交他人,如有必要乙方可在甲方的监督下当时将本次记录内容删除。
4.乙方若出现变故,需在速录服务开始前一天的法定工作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,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。
六、结算:
1.乙方采用先服务后付费的结算方式,甲方应在乙方出具的服务任务确认单上签字,事后统一结算。服务费用 元 / 天·服务组,每天有效记录时间为7小时以内,4小时以内算半天,费用
元 / 半天·服务组,晚七点以后2小时算半天。
2.若速录服务时间超过约定时限,甲方需对延长部分向乙方支付“速录服务延时费”,“速录服务延时费”按150元/小时计算,延时30分钟以上的按1小时计算,乙方对30分钟以内的延时服务免收费用。
3.甲方使用乙方速录服务的时间为 天,需向乙方支付速录服务费用¥ 元。
4.乙方在甲方结清服务费用时向甲方出具同等金额的发票。
七、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,自甲、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,一式两份,传真有效。双方均应严格遵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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